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上 訴 人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湯大翫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名星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6萬4600元,應徵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