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心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小琪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