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296號

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告 曹珮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以111年度花補字第1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已於111年6月7日送達原告,惟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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