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2號
原 告 張秋淵
被 告 曾振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家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2號
原 告 張秋淵
被 告 曾振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