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張簡旭文
被   告  林志遠   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之記載
,應更正為「陳嘉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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