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陳蕙玲
被 告 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億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零參佰伍拾肆元
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
二、如是,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金額為何?
理由要領
一、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
(一)依被告工作規則第1條後段、第36條第2項後段規定:凡
本公司工作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團體協約另有規定或約
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申請核發加班費時,應由部門
主管填寫「加班申請單」送人事總務室呈核准後核發,並
併入當月薪資核發(本院卷第41、46頁),故只要係被告
之工作人員,其加班原則上即應遵守前揭規定辦理,並無
區分主管或一般員工。原告主張其為業務主管,需隨時待
命,不能報加班,無該工作規則之適用云云,並未提出相
證據為佐,自不足採。
(二)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
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之上班時間為9時至17時30
分,中間有半小時休息時間,此據原告陳述明確,並有原
告之每日出勤狀況表可佐(本院卷第97、106至118頁)
,可知原告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又原告如有加班需求
,本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送人事總務室呈核准後,始得
據以計算加班時數及請求加班費。則原告未依被告前揭工
作規則填寫「加班申請單」,又主張其出勤狀況表上有超
過17時30分以後始打卡之部分均係為處理工作事務之加班
時間等語,自應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由
卷附原告於任職期間填寫之人資部工作日報表(本院卷第
133至210頁)觀之,其上經理欄位處為原告所填寫其每
日之工作內容,此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第212頁),
其中確實有部分天數於超過17時30分以後仍有工作內容之
記載。本院衡以原告原認自己為業務主管無法請領加班費
,則於此情形下,倘其能按時下班,自無刻意滯留不下班
,且又偽造工作日報表之必要。況該工作日報表需送被告
留存,倘原告長期有記載不實之狀況,被告亦無未發現而
任憑其為不實填載之理。參以被告於本院就原告在前揭工
作日報表上之部分天數有記載超過17時30分以後仍在工作
之狀況部分,亦當庭稱: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213頁
)。是以,縱原告形式上有不符合被告工作規則所定請領
加班費之規定,但依原告之工作日報表記載,如有超過17
時30分仍在工作之內容,搭配其該日出勤狀況表亦為超過
17時30分始打卡下班之部分,自得認原告該日確有延長工
時而得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以0.5小時為單位,滿0.5
小時始計算加班費)。被告辯稱:原告逾時停留非處理與
其職務有關之工作,打卡紀錄超過下班時間部分不得認定
為加班時間云云,尚屬無據。
二、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金額為何?
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
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
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2款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月薪為新台幣(下同)45,000
元,如原告請求加班費有理由,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87.
5元等節均不爭執(本院卷第96頁背面),則原告得請求加
班費之日期、延長工時時數、延長工時工作內容等,均詳如
附表所示,總計得請求20,354元。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因原
告並未能舉證證明其逾時打卡下班部分確有加班之事實,自
不予准許。另原告雖又要求調閱其於被告上班之桌機通聯紀
錄、監視錄影畫面以證明其超過17時30分始打卡下班之部分
均係為處理公事云云,惟通聯紀錄至多僅能證明通話對象,
並無法證明通話內容為何。另監視錄影畫面至多僅能證明原
告於該時尚有在公司之情形,至其所做事務為何,亦難僅憑
監視錄影畫面為斷,自無再調閱之必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20,3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1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民事小額訴訟,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
,爰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其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茵如
附表:
┌──┬────┬────┬──────┬────┬─────────┐
│編號│日期│延長工時│延長工時工作│證據出處│延長工時工資(小數│
│││時數(以│內容│(引用工│點以下四捨五入)│
│││0.5小時││作日報表││
│││為單位)││)││
├──┼────┼────┼──────┼────┼─────────┤
│1│106.3.6│1小時│傳真美和科技│本院卷第│249元│
││││大學學生校外│134頁背│(計算式:187.5×│
││││實習調查表│面│1.33×1=249)│
├──┼────┼────┼──────┼────┼─────────┤
│2│106.3.15│0.5小時│與富邦人壽確│本院卷第│125元│
││││認被告負責人│138頁│(計算式:187.5×│
││││續期保費內容││1.33×0.5=125)│
├──┼────┼────┼──────┼────┼─────────┤
│3│106.3.24│2小時│人資部會議│本院卷第│499元│
│││││142頁│(計算式:187.5×│
││││││1.33×2=499)│
├──┼────┼────┼──────┼────┼─────────┤
│4│106.3.30│0.5小時│與經理開會│本院卷第│125元│
│││││144頁│(計算式:187.5×│
││││││1.33×0.5=125)│
├──┼────┼────┼──────┼────┼─────────┤
│5│106.4.10│1小時│聯絡李律師│本院卷第│249元│
││││瞭解出庭事宜│148頁│(計算式:187.5×│
││││││1.33×1=249)│
├──┼────┼────┼──────┼────┼─────────┤
│6│106.4.13│0.5小時│與許經理開會│本院卷第│125元│
│││││149頁背│(計算式:187.5×│
│││││面│1.33×0.5=125)│
├──┼────┼────┼──────┼────┼─────────┤
│7│106.4.17│1.5小時│與經理確認房│本院卷第│374元│
││││間棉絮問題│151頁│(計算式:187.5×│
││││││1.33×1.5=249)│
├──┼────┼────┼──────┼────┼─────────┤
│8│106.4.24│1小時│打電話邀約面│本院卷第│249元│
││││試│154頁│(計算式:187.5×│
││││││1.33×1=249)│
├──┼────┼────┼──────┼────┼─────────┤
│9│106.5.1│1.5小時│與歐副理、威│本院卷第│374元│
││││廷開會│156頁背│(計算式:187.5×│
│││││面│1.33×1.5=249)│
├──┼────┼────┼──────┼────┼─────────┤
│10│106.5.5│1小時│與業務開會│本院卷第│249元│
│││││158頁背│(計算式:187.5×│
│││││面│1.33×1=249)│
├──┼────┼────┼──────┼────┼─────────┤
│11│106.5.22│1小時│與歐副理開會│本院卷第│249元│
│││││164頁│(計算式:187.5×│
││││││1.33×1=249)│
├──┼────┼────┼──────┼────┼─────────┤
│12│106.5.29│0.5小時│與歐副理開會│本院卷第│125元│
│││││166頁背│(計算式:187.5×│
│││││面│1.33×0.5=125)│
├──┼────┼────┼──────┼────┼─────────┤
│13│106.6.7│1.5小時│與經理、副理│本院卷第│374元│
││││開會│171頁│(計算式:187.5×│
││││││1.33×1.5=249)│
├──┼────┼────┼──────┼────┼─────────┤
│14│106.6.14│2.5小時│聯絡錄取之協│本院卷第│655元│
││││理確認報到事│173頁背│(計算式:187.5×│
││││宜│面│1.33×2+187.5×│
││││││1.66×0.5=655)│
├──┼────┼────┼──────┼────┼─────────┤
│15│106.6.20│3.5小時│通知錄取人員│本院卷第│966元│
││││及執行加保及│176頁背│(計算式:187.5×│
││││退保│面│1.33×2+187.5×│
││││││1.66×1.5=966)│
├──┼────┼────┼──────┼────┼─────────┤
│16│106.6.21│2小時│處理PT人員加│本院卷第│499元│
││││退保事宜│177頁│(計算式:187.5×│
││││││1.33×2=499)│
├──┼────┼────┼──────┼────┼─────────┤
│17│106.6.23│3小時│與工務部門人│本院卷第│810元│
││││員開會、繕打│178頁│(計算式:187.5×│
││││會議報告資料││1.33×2+187.5×│
││││、執行加保作││1.66×1=810)│
││││業、通知各部│││
││││門主管有關勞│││
││││資會議勞方代│││
││││表相關事宜│││
├──┼────┼────┼──────┼────┼─────────┤
│18│106.6.27│3.5小時│去電業務主任│本院卷第│966元│
││││確認報到日期│179頁背│(計算式:187.5×│
│││││面│1.33×2+187.5×│
││││││1.66×1.5=966)│
├──┼────┼────┼──────┼────┼─────────┤
│19│106.6.29│2小時│與行銷人員做│本院卷第│499元│
││││離職面談│180頁背│(計算式:187.5×│
│││││面│1.33×2=499)│
├──┼────┼────┼──────┼────┼─────────┤
│20│106.6.30│2.5小時│與副理討論保│本院卷第│655元│
││││全合約撤哨事│181頁│(計算式:187.5×│
││││宜││1.33×2+187.5×│
││││││1.66×0.5=655)│
├──┼────┼────┼──────┼────┼─────────┤
│21│106.7.3│3小時│與安經理面談│本院卷第│810元│
││││其離職事宜、│182頁背│(計算式:187.5×│
││││覆核請假彙總│面│1.33×2+187.5×│
││││表││1.66×1=810)│
├──┼────┼────┼──────┼────┼─────────┤
│22│106.7.7│2.5小時│與主廚討論實│本院卷第│655元│
││││習生事宜│184頁背│(計算式:187.5×│
│││││面│1.33×2+187.5×│
││││││1.66×0.5=655)│
├──┼────┼────┼──────┼────┼─────────┤
│23│106.7.10│2.5小時│監交訂席中心│本院卷第│655元│
││││交接│185頁│(計算式:187.5×│
││││││1.33×2+187.5×│
││││││1.66×0.5=655)│
├──┼────┼────┼──────┼────┼─────────┤
│24│106.7.12│5小時│至1樓櫃台處│本院卷第│1,433元│
││││理客訴│186頁│(計算式:187.5×│
││││││1.33×2+187.5×│
││││││1.66×3=1433)│
├──┼────┼────┼──────┼────┼─────────┤
│25│106.7.14│3小時│繕打7/17幹│本院卷第│810元│
││││部會議的報告│187頁│(計算式:187.5×│
││││資料││1.33×2+187.5×│
││││││1.66×1=810)│
├──┼────┼────┼──────┼────┼─────────┤
│26│106.7.17│2.5小時│帶新進行銷主│本院卷第│655元│
││││任瞭解情況、│187頁背│(計算式:187.5×│
││││與吳律師聯繫│面│1.33×2+187.5×│
││││開會事宜││1.66×0.5=655)│
├──┼────┼────┼──────┼────┼─────────┤
│27│106.7.18│2.5小時│與行銷主任開│本院卷第│655元│
││││會│188頁│(計算式:187.5×│
││││││1.33×2+187.5×│
││││││1.66×0.5=655)│
├──┼────┼────┼──────┼────┼─────────┤
│28│106.8.1│3小時│討論採購案及│本院卷第│810元│
││││聯絡事宜│189頁│(計算式:187.5×│
││││││1.33×2+187.5×│
││││││1.66×1=810)│
├──┼────┼────┼──────┼────┼─────────┤
│29│106.8.2│1小時│Check七月份│本院卷第│249元│
││││薪資相關資料│189頁背│(計算式:187.5×│
││││、邀約面試事│面│1.33×1=249)│
││││宜│││
├──┼────┼────┼──────┼────┼─────────┤
│30│106.8.3│2.5小時│與富邦人壽襄│本院卷第│655元│
││││理聯絡實習生│190頁│(計算式:187.5×│
││││理賠事宜││1.33×2+187.5×│
││││││1.66×0.5=655)│
├──┼────┼────┼──────┼────┼─────────┤
│31│106.8.11│2.5小時│監交會計人員│本院卷第│655元│
││││交接事宜、準│193頁│(計算式:187.5×│
││││備8/14幹部會││1.33×2+187.5×│
││││議報告資料││1.66×0.5=655)│
├──┼────┼────┼──────┼────┼─────────┤
│32│106.8.15│1.5小時│與曾副理開會│本院卷第│374元│
│││││194頁│(計算式:187.5×│
││││││1.33×1.5=249)│
├──┼────┼────┼──────┼────┼─────────┤
│33│106.8.18│3小時│與新光保全一│本院卷第│810元│
││││起驗收監視系│195頁背│(計算式:187.5×│
││││統│面│1.33×2+187.5×│
││││││1.66×1=810)│
├──┼────┼────┼──────┼────┼─────────┤
│34│106.8.21│2.5小時│交接工作給新│本院卷第│655元│
││││進曹副理│196頁│(計算式:187.5×│
││││││1.33×2+187.5×│
││││││1.66×0.5=655)│
├──┼────┼────┼──────┼────┼─────────┤
│35│106.8.22│2.5小時│交接管理部檔│本院卷第│655元│
││││案給新進曹副│196頁背│(計算式:187.5×│
││││理│面│1.33×2+187.5×│
││││││1.66×0.5=655)│
├──┼────┼────┼──────┼────┼─────────┤
│36│106.8.29│4.5小時│與副理處理物│本院卷第│1,277元│
││││品及確認滅火│199頁│(計算式:187.5×│
││││器數量││1.33×2+187.5×│
││││││1.66×2.5=1277)│
├──┼────┼────┼──────┼────┼─────────┤
│37│106.9.7│0.5小時│與曹副理開會│本院卷第│125元│
│││││202頁背│(計算式:187.5×│
│││││面│1.33×0.5=125)│
├──┴────┴────┴──────┴────┴─────────┤
│加班費總計為:20,35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