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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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杜聰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林枣仔薛阿玉洪清源 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9,840元(計算式:130,152+93,844
  +35,844=259,8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
  如附表所示編號1)。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4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
├──┼────────────────────────┤
│2 │被告龔林枣仔、薛阿玉、洪清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  │欄勿省略)。                  │
├──┼────────────────────────┤
│3 │具狀說明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坐落位置│
│  │、附近工商繁榮程度、鄰地租金、被告等利用該筆土地│
│  │之經濟價值、所受利益。             │
├──┼────────────────────────┤
│4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  │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地籍圖│
│  │、土地現況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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