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2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三民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63,565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91,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