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即附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三民地政事務所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乙○○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9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