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代 理 人  王玉如 律師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相 對 人  吳孟鴻

法定代理人  吳耀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又經法律扶助基金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本院少年
法庭101年度少護字第88號筆錄節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
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主張之內容,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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