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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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李良炎
相 對 人  陳加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
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行方不明而聲請公示送達,雖提
出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惟查相對人於101年7月承租,同年
9月即未繳電費,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可稽,而目前已
未居於該處,故尚難認為相對人有以承租處為久住之意思,
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路處,此有本
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金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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