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鳳山建國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泰崎
本件原告鳳山建國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裕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