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鳳山建國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泰崎
本件原告鳳山建國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裕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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