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陳錫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光正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