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陳錫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光正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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