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色無牌BMW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位租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裁定命
其於5日內補正,並檢附被告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該裁定
於110年4月2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