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張子傑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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