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張子傑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