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3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孫文鴻
被 告 李偉平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長耕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長瀬耕一」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
裁定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