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53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賴林素蘭  住新北市○○區○○路○○號1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88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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