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0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丁重元

被告 蔡唐良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李珮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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