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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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寶潤 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慧玲 人之9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牡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27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67%│││857185│牡丹、寶潤│月14日起│││││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002│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67%│││257155│牡丹、寶潤│月14日起│││││6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003│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67%│││120120│牡丹、寶潤│月29日起│││││1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004│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67%│││280279│牡丹、寶潤│月29日起│││││3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005│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67%│││207964│牡丹、寶潤│月14日起│││││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006│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67%│││207963│牡丹、寶潤│月14日起│││││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57185│牡丹、寶潤│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資訊科技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7155│牡丹、寶潤│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資訊科技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0120│牡丹、寶潤│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資訊科技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0279│牡丹、寶潤│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資訊科技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7964│牡丹、寶潤│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資訊科技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林慧玲、胡│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7963│牡丹、寶潤│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資訊科技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寶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前邀同林慧玲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2日、103年9月25日、105年4月13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000萬元、700萬元(證二),利率依年利率3.67%計算(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之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575%,目前二年期機動利率為1.095%,證三),此外,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相對人胡牡丹於107年8月16日簽立保證書,以本金1,600萬元為限額,擔任相對人寶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保證債務發生期間自103年2月13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證四)。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7,848,66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三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三份。
三、利率表乙份。
四、保證書影本乙份。
五、放款帳卡六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