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林源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聲請人。今
聲請人查知債務人即相對人戶籍已遷至於桃園市桃園區戶政
事務所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借據、相對人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顯示,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
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
且相對人亦未居住於其借據上所留存之地址,堪認相對人已
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
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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