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1214號
原 告 何希欽
被 告 蔡騰毅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121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
1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徐玉娟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柒仟玖佰
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王敏芳
零件及烤漆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5,570×0.369=16,815
第1年折舊後價值45,570-16,815=28,755
第2年折舊值28,755×0.369=10,611
第2年折舊後價值28,755-10,611=18,144
第3年折舊值18,144×0.369=6,695
第3年折舊後價值18,144-6,695=11,449
第4年折舊值11,449×0.369=4,225
第4年折舊後價值11,449-4,225=7,224
第5年折舊值7,224×0.369=2,666
第5年折舊後價值7,224-2,666=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