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01號
原   告  何雨虹
被   告  歐陽昕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萬陸仟
玖佰玖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6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
  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10,200,000元【計算式:每月
  租金85,000元×12月÷10%=10,20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與水電費用796,9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5,000
  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96,991元。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及按月賠償85,000
  元部分,為附帶請求利息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0,996,991元(計算式:10,200,000
  元+796,991元=10,996,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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