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812號
原   告  李全福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
被   告  徐財鈴
       徐智銘
       徐智龍
       徐淑菁
       徐漢相
       廖徐採雲
       徐昕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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