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812號
原 告 李全福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
被 告 徐財鈴
徐智銘
徐智龍
徐淑菁
徐漢相
廖徐採雲
徐昕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