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乙紙附於偵查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本院拘票連同拘提無著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北檢茂為九十三助一0七九字第五九四四八號函、法務部在監各乙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二紙、送達證書紙七紙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