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55號
原   告  林玟伶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
被   告  許宏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應偕同原告將被告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回復登記至被告名
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9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依原告起訴狀
所附原證一汽車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車輛交易價格為169萬元,
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之3萬936元後,爰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172萬936元(計算式:169萬+3萬9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1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原告及被告許宏鳴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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