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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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玟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建隆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0,2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