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原告甲○(住居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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