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電業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涂金泉 被告 王珮甄
蘇定垚 蘇家川 蘇家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0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王珮甄、蘇定垚、蘇家川、蘇家美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珮甄被訴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