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林繼鐘
林洺在 林宜銘 林峰毅 林祈佑 林繼琦 被告 何崑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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