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陳靖宜 被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彥廷被訴涉犯幫助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許珮育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