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李宛亭 被告 林碧幼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碧幼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7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李宛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