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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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2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被繼承人乙○○之住所係在台北縣新莊市○○里○○鄰○○街○○巷○弄○號,有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向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千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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