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王志中 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