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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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2樓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第一審判決書至遲已於96年11月29日送達上訴人親收,此有海巡署中部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簡復表、上訴人簽收之送達證書可憑。上訴期間已屆滿二十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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