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677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告 楊憲昌 即 楊玉雪 之繼承人
楊玉燕 即楊玉雪之繼承人
楊憲輝 即楊玉雪之繼承人
楊江木 即楊玉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楊江木即楊玉雪之繼承人住臺
南市○○區○○○○○○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當事人欄漏載「被告楊
江木即楊玉雪之繼承人住臺南市○○區○○○00號」,係屬
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