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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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75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定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擴張訴
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73,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
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徵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