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邱名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登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6,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