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343號
原   告  張信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明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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