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錦
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其燦 間103年度雄訴字第36號清償債務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03,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黃悅璇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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