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錦
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其燦 間103年度雄訴字第36號清償債務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03,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黃悅璇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