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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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271號
原 告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東廷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