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陳麗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玖仟
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卓立婷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