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五六號請求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
事件之原告 張佑嘉 之債權人,曾持本案判決主文影本向臺南
地政事務所代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因聲請人非本案當
事人,無法取得確定證明書導致地政單位無法受理,聲請人
請求准予閱覽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卷宗影印確定證
明書以利強制執行程序進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張佑嘉提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之強制執行程序,請求代位辦理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115
6號判決主文所示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903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足認聲請人與本件訴訟確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卷內文
書復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聲請人聲請閱
覽上開卷宗,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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