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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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 陳美珠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楊芝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宏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3,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