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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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安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嫚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8,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除前繳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