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王榮達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葉妙子 即 楊清雄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