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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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東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東簡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淑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淑娟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第26
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二)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民國10
7年11月某日至108年1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在柏霖蔬果商行內經營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簽賭,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認僅成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阿奇 」,就本件犯行之實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僅為一己私利,竟恣意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或與賭客對賭,不僅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影響,並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之前並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經營賭場之規模、持續期間、聚眾賭博人數、犯罪所得金額(詳後述),暨被告陳稱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經營柏霖蔬果商行賣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2萬元,家中尚有小孩賴其扶養照顧,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頁、偵卷1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警卷第2頁、偵卷1第
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⒉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2萬元,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偵卷2第5頁背面),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
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物品種類及名稱│數量│├──┼─────────┼────┤│1│簽注單│34張│├──┼─────────┼────┤│2│對帳單│9張│├──┼─────────┼────┤│3│傳真機│1台│├──┼─────────┼────┤│4│估價單│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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