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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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劉雅惠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被告 邱孟中
李佳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