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劉雅惠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被告 邱孟中
李佳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