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複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5年3月1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