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嘉義市私立東洋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羅詩涵 被告 林育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38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