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2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28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名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1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柳名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柳名傑酒後駕車之行為,不但漠視自身之安全,更置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本件係初次犯酒駕公共危險罪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為警查獲時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4毫克,暨其為高中肄業、從事汽車業務之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1156號被告柳名傑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居○○市○○區○○路0段000號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柳名傑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凌晨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北區「H會館」內飲酒後,仍於同日凌晨3時10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4時28分許,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文賢路與西和路口時,不慎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 梁偉鴻 發生碰撞,致梁偉鴻受有右膝蓋擦挫傷、右腳踝鈍挫傷、右上肢擦挫傷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凌晨4時39分許,對柳名傑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4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柳名傑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梁偉鴻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現場蒐證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上開酒駕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業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0日生效施行,該條修正前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經綜合新舊法比較後,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本案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檢察官謝旻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莊涵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